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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


      2004年2月27日下午,我所律师集中学习研讨了北京市工商局颁布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北京市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进行11项重大改革,重点包括“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简化外商投资登记手续”、“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企业改组改制”、“完善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对现行法律、法规有所补充甚至突破,重点摘录如下: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
     现行登记制度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时需要提交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投资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改革后,只要申办人凭本人的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就可以即时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大大缩短了登记的时间。此外,该《意见》还放宽了对企业取名称时的很多限制,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现在有不少企业是两方合作,为了体现双方的地位,《意见》允许商号中间使用间隔号。此外,还准许企业在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但需要加上括号。

      二、注册资(本)金可分期缴付
  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付,而以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必须一笔缴全的。由于过去企业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为此,工商部门借鉴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

  考虑到分期缴付制度与现行政策规定落差较大,《意见》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属于经营市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仍然必须在设立时足额缴付注册资本;二是规定了分期缴付的期限;三是规定增资不适用分期缴付;四是在营业执照上明示实缴金额。

   《意见》规定,只要企业缴付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后,其余部分可以在一年内一次性缴清或在三年内分两期缴清(这要求企业在开办后半年内要缴付其未缴部分资金的50%,其余的可在三年内全部缴清)。但工商机关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将与企业缴付下一期注册资金的应缴时间相一致,并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企业所缴付注册资金的实际数额。当企业注册资金缴全后,工商机关取消《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如果未按期缴清注册资金,将不予换发《营业执照》。

  三、不再限制经营范围
  根据《意见》,今后工商部门不再限制本市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市政府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


      四、改革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实施备案制  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应体现出投资人或合伙人的意愿,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制,章程、合伙协议由投资人(合伙人)依法约定,并做出相应的承诺,充分保证了这一意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像以往一样对企业章程进行逐条逐款地审核,而是仅审查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和缴资期限等少数几项内容,企业章程的其余内容,由投资人自行议定。
    
      五、简化内资企业验资手续
    《意见》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交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从上述规定看,无论是货币形式出资还是非货币形式出资,投资人都省去了验资手续。此外,工商管理机关也不再审查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是否超过企业净资产50%,这项规定又从技术上为股东以股权出资提供了一个出口。

      六、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
入世使对外开放呈现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新局面。实现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是世贸规则的必然要求。改革外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外商投资和经营限制,逐步取消部分行业和领域外商投资限制,也是进一步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的重要方面。《意见》规定,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外商参与国内企业的兼并重组。而按照现有规定,中国内地的个人是无法直接与外国投资人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新规定为中国内地私人资本与境外资本的直接“联姻”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七、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
      由于历史的原因,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仍然较为复杂,特别是外地来京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难,一直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为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在《意见》中提出了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的措施。同时,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当地工商所办理登记手续。
  
      八、支持企业改组改制,允许投资人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投资
      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资产整合的要求非常迫切。企业净资产和股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虽然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是较为普遍的,特别是在组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更常见。因此在《意见》中提出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净资产及股权投资是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的

      九、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中介机构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层面。为加大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确保中介机构独立公正、规范运作,对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十、完善退出机制
  目前,市场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歇业注销、改制重组、被吊销时,有可能引起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关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详尽。这也给了一些不法企业可乘之机,借不规范的市场退出乘机逃废债务。为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意见》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不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限制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清算报告中必须载明债权债务已经完结、各项税款已经结清、注销公告在ⅩⅩ报纸上已经发布三次等内容;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依法全部实现转移或法院裁定破产前,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
  
      十一、 有待进一步落实的问题
      该意见于2004年2月15日开始实施。尽管如此,由于涉及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登记、外国企业参与内资企业重组、内外资企业变更登记、允许净资产出资和股权出资等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较大,涉及面广,因此,《意见》规定,上述事宜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制定具体办法实行。为此,本事务所及每一位律师都应密切关注上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进一步立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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