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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1、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该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就已失去了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另一种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最高院给辽宁省的复函中我们可以看到后一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
2、 企业法人资格吊销后,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实际上,有的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已被吊销,但其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均未收缴。关键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通过丁海珍律师对其承办的一个案子的介绍,大家了解到我国公章备案制度并不像普遍设想的那样健全,甚至还处于亟待建立阶段。以上诸多法律与制度上的漏洞,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得参与学习者无不对这种现状表示担忧。因此,借此机会提醒本所各位同仁,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加注意客户提供的公章,做好防范措施。
3、 企业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由谁来负责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即工商局)或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清算。但国家工商局在就此问题给甘肃省高院的答复意见中明确工商局不负责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这就造成非国有企业,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工商局又不负责清算的情况下,机械适用《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将使其无人清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以保障。因此,最高院支持在该类诉讼中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清算责任的做法。
4、 学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详细请参考《办案手册》2002年第4辑 P166-173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诸多问题尚未讨论。本次学习,讨论气氛热烈,参加者均深感该问题极具现实探讨价值。顺便感谢周杰律师提出该学习题目与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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