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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担保几种模式的分析和比较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   武 涛    2005年1月  

专业担保公司在从事日常担保业务过程中,必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而委托专业担保公司为自己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多数是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其往往没有能力以固定资产如房地产或大型机器设备等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所以,在实践中,专业担保公司多接受债务人或其股东提供的股权质押、第三人保证、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保证、企业物流担保等反担保措施。其中,由专业担保公司和法律专业人员借鉴了境外的让与担保、浮动担保方式的一些做法,在长期担保业务实践中摸索、创设的物流担保模式,已经被很多专业担保公司所采用,甚至一些商业银行在为不具备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时,也借鉴和采用了这一担保模式。
物流担保,实际上是指主要从事商业贸易或生产业务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根据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的要求,以其拥有的处于流转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等动产或权利,设定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为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待将产品出售后以所获价款或新的产品将原担保物置换出来,并在一定期间内灵活、循环使用的实物担保方式。

一、关于物流担保几种模式的具体操作

在担保业务实践中,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为了担保业务实际操作的安全和便捷,主要产生了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三种担保模式:

(一)、动产抵押方式

动产抵押方式中,债务人与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签署书面抵押合同,先将自己现存的货物抵押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待该等货物具备出售或转让条件时,债务人将所获款项直接划入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质押帐户,或/且由债务人再提供新的货物抵押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后,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解除对原有货物的抵押担保,由债务人提货交付给受让方,使债务人的产品和资金可以正常流转。
物流动产抵押方式的操作步骤如下:
1.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特定仓库中的货物抵押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
2.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就第一批抵押货物的种类、编码、价值、质量、数量等进行验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附件A》,将货物登记入库;
3.由动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就《动产抵押合同附件A》进行抵押登记;
4.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现金帐户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出售货物的全部收入汇入质押帐户,以帐户内的资金向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债务人与受让人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
(1)债务人将相应的资金存入质押帐户,或/且
(2)由债务人提供新的货物并签署《动产抵押合同附件B》,并共同就新货物的种类、编码、价值、数量、质量进行验定,货物登记入库。
6.由动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就《动产抵押合同附件B》办理新货物的抵押登记;
7.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在取得新的抵押登记或金钱质押后,如抵押财产价值和质押金钱总额达到要求时,即可解除先前货物的抵押,或允许债务人从质押帐户中提取一定的款项。

(二)、动产质押方式

动产质押方式中,债务人与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签署书面动产质押合同,由债务人先将自己现存的货物交付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待该等货物具备出售或转让条件时,债务人将所获款项直接划入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质押帐户,或/且由债务人再提供新的货物交付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后,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将原有货物解除质押担后退还给债务人,使债务人的产品和资金可以正常流转。
物流动产质押方式的操作步骤如下:
1.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共同选定用于存放质押货物的仓库,仓库必须由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自行管理或另行委托仓储公司管理;
2.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特定货物交付和质押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
3.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动产质押合同附件A》,对货物的种类、编码、价值、质量、数量等进行验定并登记入库,由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专业仓储公司出具载明提货条件的提货单;
4.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现金帐户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出售货物的全部收入汇入质押帐户,以帐户内的资金向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债务人与受让人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
(1)债务人将相应的资金存入质押帐户,或/且
(2)由债务人提供新的货物并签署《动产质押合同附件B》,对新货物的种类、编码、价值、质量、数量等进行验定后登记入库,双方,并由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专业仓储公司出具载明提货条件的提货单;
6.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在取得新的质押财产和金钱质押后,如质押财产价值和质押金钱总额达到要求即提货单的提货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先前货物的质押,凭债务人的提货单出库,或允许债务人从质押帐户中提取一定的款项。

(三)、仓单质押方式

仓单质押方式中,债务人将自己的货物存放于第三方处并取得仓单,然后与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签署书面权利质押合同,将仓单交付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待该等货物具备出售或转让条件时,债务人将所获款项直接划入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质押帐户,或/且由债务人再提供新的提货单交付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后,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将仓单解除质押后交还给债务人,使债务人的产品和资金可以正常流转。
物流仓单质押方式的操作步骤如下:
1.由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信良好的仓储公司与债务人签署《仓储合同》,为债务人提供真实的、优质的仓储服务;
2.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仓储公司签订《权利质押担保合同》,由仓储公司履行验货入库、签发仓单、存货保管、凭单出库的责任;
3.仓储公司对货物的种类、编码、价值、质量、数量等进行验定,并登记入库,债务人直接将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A(《权利质押担保合同》附件A)交付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
4.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现金帐户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出售货物的全部收入汇入质押帐户,以帐户内的资金向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债务人与受让人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
(1)债务人将相应的资金存入质押帐户,或/且
(2)由债务人提供新的货物,仓储公司对新货物的种类、编码、价值、质量、数量等进行验定并登记入库,债务人直接将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B(《权利质押担保合同》附件B)交付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
6.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在取得新的质押仓单和金钱质押后,如质押仓单项下的财产价值和质押金钱总额达到要求时,即可解除先前货物的质押,将原仓单退还给债务人后由仓储方公司凭单放货,或允许债务人从质押帐户中提取一定的款项。

二、关于物流担保几种模式的利弊及问题

(一) 动产抵押方式

1.权利人需要反复的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动产的抵押必须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生效。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在物流抵押担保过程中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以保障自己可以在将来对抵押物品优先收偿。但是,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是不断变化和流转的,而担保物必须是特定的,所以,仅仅对货物笼统地办理一次抵押,根本无法取得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有鉴于此,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必须根据债务人成品销售的情况,及时按照上述流程对货物进行抵押登记,才能有效地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因此,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必须在一段时期内反复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工商部门能否按照企业要求快速、简便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直接影响物流动产抵押的实际操作。
2、权利人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动态监管
如上所述,债务人的抵押物是不断变化和流转的,抵押货物现时的状态、价值等,都直接关系到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利益。因此,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往往需对抵押货物进行动态的监管,既要在验货入库时做好抵押货物的检验、登记工作,又要随时掌握库存货物价值的变动情况,以保证库存货物与质押帐户内资金的总价值满足《动产抵押合同》先前设定的抵押率的要求。
3.权利人需要求债务人办理有关保险
抵押担保的方式下,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即仍由债务人负责保管抵押物。这种情况下,抵押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将直接影响到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的利益,因此,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应当要求债务人为设定抵押的货物购买财产保险(应包含盗抢险)。同时,为了回避具体负责保管抵押货物的库管员的道德风险,将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还可要求债务人为库管员购买责任保险。这样以来,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可以在出险后先从保险赔偿中获益。

(二) 动产质押方式

1.权利人需选定存放质押物的库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采取动产质押的担保方式,必须在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否则,不能成立质押。因此,采用此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就必须将货物真实的转移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实际占有。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频繁地将自己的产成品或半成品转移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成本无疑是非常高的。所以,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物流的实际情况,利用企业的原有库房、周边库房、定点库房等相对独立的仓储设施,作为自己接收、存放债务人提供的质押货物的地点。这样既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节省了双方的成本,又可防止第三人对质押货物主张权利。
2.权利人需实际承担保管货物的责任
作为存放质押物的仓库,无论该等仓库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关键在于其必须为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所管理和控制,或由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委托专业的仓储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否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将无法做到妥善保管质押物、监控质押物状态和价值,很容易对自己行使质权构成障碍;而且,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也可能以货物未实际转移给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占有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3.权利人需要办理有关保险
因动产质押的情况下,质押物由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占有,存放质押物的仓库也由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管理,故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应该办理财产保险和库管员的责任保险。当然,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可以要求出质人承担有关保险费用。
4.权利人可以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无需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只需实际履行交付即可。而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之分,即交付的成立并不一定要有通常意义上的实际交付行为,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等观念交付行为同样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交付。因此,如果物流担保过程中,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采用的是非现实交付方式进行质押物交付的,则建议双方对此进行公证,以避免将来可能生产的第三人主张就质押物优先收偿的风险。

(三) 仓单质押方式

1.货物仓储关系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可以将仓单或提单等权利凭证出质,仓单或提单出质后,质权人即享有对仓单或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只要出质人违约,出质人即可持仓单或提单向仓储公司主张占有相应货物并以其优先受偿。因此,出质人是否真在仓储公司储有货物,仓储公司是否与出质人有合法的仓储关系,仓库是否归仓储公司所管理和控制,仓储公司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都直接关系到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权益。所以,以仓单质押过程中,货物仓储关系的真实、合法、有效就显得非常重要。
2.权利人需要办理有关保险
因仓单质押的情况下,仓单项下的货物由仓储公司所占有和管理,故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为回避仓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及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应该要求仓储公司办理财产保险和库管员的责任保险。

上述几种物流担保方式各有特点和利弊,相比之下,动产抵押的登记手续相对复杂,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投入的监管精力较多,且流转过程中的货物和产品不归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所占有和控制,故综合风险较大,操作难度系数较高;动产质押中,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要负责对质押货物的具体保管,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亦相对较多;而仓单质押手续相对便捷,在仓储关系真实、仓储公司勤勉尽责的情况下,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需投入过多的监管精力,且不承担具体的保管责任,故综合风险相对较小,适宜各机构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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