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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
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
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壹拾陆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
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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