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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选聘人才的质量和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据集团经营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集团各部门所有人员的选聘、录用事宜,须依此制度执行。人力资源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公司的选聘、录用工作。 第三条. 集团总部员工,下属学校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招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学校其他员工招聘,由学校人力资源部组织。 第四条. 基本程序: 1、 各部门提交人员需求申请,交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和各部门编制需求统一平衡,报总裁/校长核准后,在每学年结束以前,拟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 3、 根据拟招聘职位和岗位说明书确认招聘资格,制定招聘录用计划; 4、 招聘、甄选; 5、 试用; 6、 正式录用。
第二章 人员需求申请
第一条. 每学年末,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对下年度工作任务量的预测,视需要提交“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表一)。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和组织编制进行统一平衡,重新确定各部门下一年度编制,呈总裁/校长核准后,确定下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第三条. 在部门人员编制内,由于人员离职、辞退或意外工伤所产生的职位空缺,可随即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需求申请。 第四条. 由于以下情况而产生的编制外人员需求,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呈报总裁/校长核准: 1、 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2、 新设机构或新设岗位; 3、 部门业务规模突然扩大; 4、 其他特殊需求原因等。 第五条. 为确保招聘人员及时到岗,一般人员需求申请应在要求到岗之日前2个月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招聘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招聘录用计划与临时性部门人员需求申请,逐一核对岗位说明书,确认招聘标准。对新设立的工作岗位,由人员需求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工作说明书后,确认招聘标准。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计划,编制具体的招聘计划,基本内容包括: 1、 招聘人数和结构; 2、 各职位的招聘标准; 3、 所选择的招聘渠道; 4、 甄选方法; 5、 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 6、 编制预算,包括招聘广告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招聘计划需经过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核准。
第四章 招聘渠道的选择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的人力成本,人力资源部应首先考虑公司内部招聘方式;确无合适人选时,考虑进行外部招聘。 第二条. 外部招聘可考虑以下渠道: 1、 各大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招聘; 2、 通过广告媒体招聘; 3、 人才交流会; 4、 通过猎头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招聘稀缺人才。 第三条. 对于求职人员或电话咨询者,应做好接待工作,礼貌、耐心待人,留下其应聘资料及联系方式。 第四条. 所有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五章 人员甄选程序
第一条. 甄选方法分为:履历初选、知识测试与面试。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对求职者的应聘资料要进行初步的筛选。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求职者的教育程度、专业、工作经历、志趣等方面; 2、 观察应聘者在原工作中所掌握的知识、经验、技能与新工作所需的知识、经验、技能之间的转换难易程度; 3、 审查应聘者提供的各种背景材料的可信度; 4、 对应聘高层管理人员的候选人,特别要求其提供较详尽的个人传记资料,以便提高初选的可靠性,减少招聘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任职资格要求,组织应聘候选人进行有关知识方面的笔试,其笔试内容要求相关用人部门予以协作。 第五条. 在履历初选和笔试后,人力资源部对初选合格的候选人进行面试。通过面试的候选人,由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第六条. 用人部门在进行复试之后,应将复试结果和录用意见一并提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呈总裁/校长核准。 第七条. 经总裁/校长核准录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出录用通知;并向未录用人员发出辞谢通知。
第六章 人员试用与录用管理
第一条. 新进人员的试用与录用管理基本程序: 1、 试用通知; 2、 试用期管理和考察; 3、 正式录用。 第二条. 经评定被录取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商议试用日期后,填写 “员工资料卡”(见附表三)。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在完成整个选聘过程之后,应及时整理存档新员工资料信息和应聘材料。 第四条. 需归档的应聘资料包括: 1、 应聘人员登记表; 2、 个人简历; 3、 知识测试试卷与成绩; 4、 员工资料卡; 5、 其他人力资源部规定的文件。 第五条. 新进员工报到时应携带以下文件: 1、 身份证; 2、 员工资料卡; 3、 体检表; 4、 户口本; 5、 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两张; 6、 其他人力资源部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 新进人员均需参加集团/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培训合格的新进员工上岗试用,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员工的薪酬参见薪酬管理规定。 第八条. 试用期满,用人部门主管应根据岗位要求和试用员工作表现确定是否正式录用。 第九条. 凡通过试用期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更新员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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