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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部和新加坡贸工部《关于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的指导原则》谅解备忘录正式签署——王汉坡 |
2009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及工业部关于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指导原则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在新加坡由中国与新加坡代表正式签署,标志着中、新两国在进行科学技术合作时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指导原则正式确定。 谅解备忘录的附件《关于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的指导原则》共七条,从知识产权定义、保护原则、所有权归属、使用和利益分享、转让、保密以及争议解决七个方面确立了相应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的确立在1992年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基础上,进一步密切了两国的科技合作,加强了对两国在科技合作过程中所创造或提供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谅解备忘录的磋商历时多年,2001年中、新两国即有制订知识产权指导原则的意向并形成谅解备忘录的初稿,2002年起两国即开始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但一直未能取得实质进展。2006年本所律师王汉坡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建议双方重新签署谅解备忘录并接受委托起草了正式文本。在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的积极推动下,中、新两国经多次协商,历时3年,最终,中、新两国代表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了此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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