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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大财经信息及述评——武涛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        武涛   2005年10月25日

   1、外管局出台新政策,民营企业海外融资重新开闸(财经时报)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此前由外管局发布的颇受争议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被废止。该文件的核心是简化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手续。今后,个人赴海外投资不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外汇使用审批权将主要集中在外管局。同时,商务部、发改委、证监会、外管局四部门将在年底前联合出台一系列全面、配套政策。
  在多数民营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眼中,“11号文”和“29号文”让民营企业备受打击。文件中的一些条款意味着,民营企业通过在海外控制、设立壳公司,并反向收购国内资产,从而实现海外上市融资之路,几乎被封死,从事风险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和意欲海外融资的民营企业,唯有选择观望。其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是风险投资,因为缺乏退出渠道,这无疑犯了风险投资的大忌。今年一季度,仅有28家中外风险投资机构,对35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额合计1.65亿美元,较前一季下滑43%,亦少于2003年和2004年同期。
点评:刚刚出台不到一年的规定就被废止,是因为这一规定简单的站在了打击外汇出逃的监管立场上,虽然当时国内的实际情况决定了类似政策出台有一定的必然性,但这一政策确实封堵了大陆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及融资之路,致使全国的民营企业拟赴海外投融资的项目几乎全部告停。

  外管局此次的新政确实在观念上有所调整,直接规范境内法人和自然人的海投融资。《通知》规定:
(1)“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对境内企业增资等;“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2)境内自然人只需在海外投资设立公司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无须提交境外投资主管单位(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外汇部门的审批文件,并在海外融资、返程投资时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和正常的外商投资审批即可;而境外法人到海外投资仍需取得及国内外投资批准单位的文件。
(3)通知实施前,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银监会严控房产信托风险,融资门槛将大幅提高(北京经济信息中心)
9月底,银监会制定的房地产信托管理文件——《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下发至各地银监局。《通知》对房地产信托发行门槛进行了严格限制。文件表明,银监会为降低房地产信托风险对开发商定下了“铁规”,即必须同时满足“四证”齐全、自有资金超过35%及资质在二级以上这三项条件的开发商才能通过房地产信托融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1—8月,仅公开发行的集合类信托计划,就有70亿元投向房地产市场,而这当中贷款类信托计划占到六成以上。在银行紧缩银根之后,信托成为开发商开发投资的重要渠道,如果按照“212号文”执行,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将越来越狭窄。这意味着该文件出台后,房地产信托融资门槛将大大提高。
  点评:《通知》中称,截至5月,已有部分到期信托计划未能清算,其中股票类信托占比11%,房地产信托占比高达61%。这无疑预示着房地产信托业务所存在的风险。因此,《通知》主要有两的目的:

(1)对于已发行而未能兑付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禁止信托公司用展期、自有资金、关联公司垫付及发新信托计划等方式,填补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信托计划;

(2)对新发行的房地产信托计划,银监会则明确规定了门槛,即开发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发行信托融资:一是自有资金在35%以上,二是“四证”齐全,三是必须是资质在二级以上。
  
如果按上述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则实际上是重申了央行“121号文”后银行放贷的准入条件。但在实践中,又有多少开发商在取得四证后才需要贷款呢?这一规定确实给某些开发商和信托公司的融资计划带来政策上的障碍。
  
    3、个人理财业务开闸,允许商业银行保证理财收益率(南方周末)
2004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推出“阳光理财计划”,理财业务由此而生。此后,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美元和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农、工、建也已推出或正在准备个人理财计划,来抢占市场份额。本月初,为规范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配套下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允许商业银行全面开展个人理财服务。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出台“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等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的理财计划及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投资性产品需要报银监会的审批,而其他产品只需备案即可。
  点评:所谓个人理财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募集资金后,用于在银行间市场买卖票据、国债、金融债,或在外汇市场进行外汇操作,于期末向客户还本付息的一种金融业务。实际上这种理财产品的技术含量一般,主要是根据利差进行套利,获取收益。目前,因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获利空间过小,故结构性衍生产品和本外币相结合的产品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鼓励及消费者的青睐。如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的美元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率都在同期存款利率的200%以上。
近几年,因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产品的极大丰富,商业银行的普通存款业务受到威胁,其在流失存款资金的同时也流失了大量高端客户。而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其理财、顾问等中间业务的收入往往超过存贷款等传统业务收入。我国的商业银行适时转变观念,利用自己在银行间市场、外汇市场的经验优势和较高的社会信用评价,做好人民币及外币的理财业务,无疑将在改善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体系、稳定老客户的同时拓展新的客户资源、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能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

  4、欧交所来华“抛绣球”(财经时报)
本月10日至15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七届高交会上,Euronext欧洲交易所参加了“海外上市系列活动” 。会上,Euronext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官员进行了会晤,探讨中国企业去欧洲证券市场融资上市的有关问题,并开展了推介活动。Euronext是欧洲首家跨国的交易所,是欧洲第一大证券交易所,世界第三大衍生品交易所。该交易所2004年的融资总额为4450亿美金,位居欧洲第一,全球第三。其充分重视中国市场,表明了中国的巨大融资需求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
  
   以上分析均为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单方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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