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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R 科技引领未来;勤勉尽责 律师添充光热
     自2007年以来,我所接受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以下称“ITER中心”)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本着“服务国内,面向国际”的宗旨,我所指派王汉坡律师具体负责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

    一、ITER计划介绍

     ITER,即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是International Thermonuclear Experimental Reactor的简写,也被人们形象地称为“人造太阳”。ITER计划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大科学工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之一,也是迄今我国参加的规模最大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ITER计划吸引了包括中国、欧盟、印度、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等世界主要核国家和科技强国共同参与。

     经过近5年的艰苦谈判,2006年11月21日在法国爱丽舍宫,参与ITER计划的谈判方共同签署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协定》(以下称“《组织协定》”)和《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以下称“《特豁协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至此,ITER计划谈判圆满结束。ITER计划正式开始实施,地点设在法国南部小城卡达哈什,成员方包括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和俄罗斯七方。
     资料显示,世界能源的来源有三大种类:一是自然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这些能源的供应受自然条件和时空的限制;二是化石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这些能源的供应在消耗大量自然资源的同时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形成温室气体;三是核能,包括裂变能和聚变能,目前利用裂变能的科学技术已趋近成熟,核电站即为利用核裂变发电的工业设施。从资源、安全性和处理高放射性核废料三方面综合考虑,裂变堆会产生高放射性核废料,因此,裂变能被确定为“补充能源”。“氘—氚核聚变反应”也可产生核能,在地球上特别是海洋中,这种反应所需要的资源几乎无穷无尽,而且这种聚变反应堆不会爆炸、不产生高放射性核废料、不会产生大量的环境浸染物和温室气体,因此,受控热核聚变能成为人类理想的能量来源的新希望。
    
      然而,受控热核聚变能的获取也是人类面临的最困难的科学和技术难题之一。因为这种反应要求燃料气体(氘氚混合气体)达到上亿度的高温,以得到高温等离子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美国和前苏联开始组织研究受控热核聚变能,并列为绝密研究。1958年,前苏联首先公布了研究状况,美国也随之解密其研究工作;20世纪60年代,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也相继开展研究,受控热核聚变能研究成为冷战期间及之后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竞争的重要内容之一。

    至20世纪80年代,经过科学家们艰苦不懈的探索和努力,托卡马克研究方法取得重大进展,通过托卡马克产生聚变能的科学可行性被基本证实,为ITER计划奠定了科学和技术基础。在1985年于日内瓦召开的峰会上,前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和美国前总统里根联合倡议ITER计划,并由前苏联、美国、日本和欧盟共同启动。从1985年开始,ITER计划从概念设计到最终设计的完成,经历了曲折漫长的过程,包括设计规模调整、美国退出并重返。

     近年来,随着能源危机加重、环境污染恶化和温室气体堆积,ITER计划受到国际上的广泛重视。我国于2003年初加入谈判,美国也于同期返回,韩国和印度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加入.ITER计划的参与国多达33个。

     2001年,欧盟、日本、俄罗斯联合工作组完成ITER装置的工程设计,预计建造费约为50亿欧元,建造时间8至10年,运行时间20年。2006年5月,ITER七方成员签署了联合宣言,一致同意将ITER场址设在法国南部的卡达哈什;同年11月签署了建设ITER的联合实施协定,2007年11月,该协定正式生效,ITER计划进入实施阶段。

     ITER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实验堆建设阶段,为期10年;第二阶段持续20年,为热核聚变操作实验阶段,其间将验证核聚变燃料的性能、实验堆所使用材料的可靠性、核聚变堆的可开发性等,为大规模商业开发聚变能进行科学和技术认证;第三阶段历时5年,为实验堆去活化阶段,最后装置交由东道国法国进行装置退役。ITER计划的成功实施将为各参与方进行下一步示范堆建设,以及为最终实现商业堆开发奠定基础。

     ITER在拉丁语中有“道路”的意思,人类的ITER之路确实艰辛又漫长。有关国家研究人员用了13年时间花费15亿美元完成了ITER设计方案。中国政府宣布投入10亿美元参与ITER计划的运作,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投入最大的国际大科学工程。参与该计划研究工作的包括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等中国研究和制造机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ITER《组织协定》和《特豁协定》。2008年10月,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主要从事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有关的组织联系、分析研究、队伍建设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ITER计划是规模仅次于国际空间站的一项重大的多边大科学国际合作计划,也是我国有史以来以平等伙伴身份参加的规模最大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参加ITER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为国家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彰显了我国对全球重大发展问题负责任的态度和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促进自主创新的雄心和决心。

     二、律师服务概述
     当前的国际大科技项目较之传统的科技项目,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法制化程度日渐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ITER计划是一个超大型国际大科学工程,具有最前沿、高水平、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难度大、主体多等特点。各成员方及其他法律主体之间利益共同但关系复杂,更需要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以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从而确保这一重大科学项目顺利完成。因此,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是高水平地完成此计划的重要保障。
充分认识到我国参与ITER计划的战略意义,以及为该计划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和与ITER组织及各成员方维持稳定和谐的科技与经济合作关系的至关重要性,本所全体律师以参与该计划为荣,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服务精神全力投入于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国际大科学工程。

     由于本项目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专业人员普遍缺乏相关的科技知识。为此,在接受ITER中心聘请之前,我所就热情邀请核聚变专家到所对全体律师进行了相关专业知识的科普,了解了该项目的运作情况,并就相关法律服务进行了业务分析。律师们普遍认为,本项目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过程性(日常性)与突发性(临时性)相交错、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适用等问题,如在总的法律适用上,就直接涉及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中的合同法、招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同时还涉及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等。而且随着该计划的不断进展,新的法律问题也可能会出现。因此,相应的法律服务必须超前设定、随时跟进、细致准确、理据有力,依法协调好各成员方的利益关系,提出防范风险的法律措施,保证ITER计划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

     为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我所指定了资深合伙律师王汉坡为本项目的责任律师。王律师不仅有长期的科技管理和政府法务经历,而且是一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业律师,曾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在与本项目有关的专业方面,王律师还具体参与和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以及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工作,并配合我国的核物理专家完成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的核物理工程监理管理的课题项目。王汉坡律师在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为业内熟悉和认可,具备完成该项目的高度责任心和专业能力。

     由于ITER计划进行时间长、工作内容多、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尤其在组织管理与协调、装置及部件采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磋商、争端解决等诸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尤其复杂。在承担ITER中心法律顾问后,责任律师首先遇到的就是如何执行《组织协定》和《特豁协定》的问题。这两个协定对于签署的各国来说就是ITER国际组织的章程,其本身就是一份重要的国际法规范,对成员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必须把握好国际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仔细审查ITER国际组织及其执行机构制定或发出的各项法律性文件和ITER计划成员方之间相互往来的各种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我所律师配合ITER中心,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机构沟通,按照法定程序将《组织协定》和《特豁协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为  ITER计划在我国实施取得了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ITER中心成立之后,开始实质履行《组织协定》和《特豁协定》规定的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项目部件的制造和采购。在采购程序、招标程序上都应遵守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投标对象后关于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风险防范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根据《组织协定》,我国承担了一部分项目部件的加工制造工作,为此需要与ITER国际组织签订《采购安排协议》。在该协议的谈判过程中,本所律师积极主动介入,承担了文本翻译、研究和修改等工作,经过与ITER中心的专业人员沟通讨论,确定了《采购安排协议》的最终版本并顺利签署。在此之后,本所律师起草了项目部件的国内采购合同初稿及相关附件,并参与与国内制造机构进行的商务谈判。2009年11月,第一份采购合同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签署,标志着我国政府对ITER组织的实物贡献正式进入实施制造阶段,同时也是本所律师ITER法律服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ITER中心的部件采购及加工应采取招投标形式。为此,责任律师协助ITER中心的招投标工作,包括确定招投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文书、审查投标文件、进行招投标谈判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本所律师还继续负责就具体的法律问题与中标单位保持联系与及时沟通。此外,由于ITER计划的实施地为法国,我国制造的项目部件涉及到进出口关税问题,本所律师积极主动地与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系,为ITER中心咨询和办理申请进出口免税政策等事宜提供服务。

     ITER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是ITER法律服务的重中之重。ITER项目本身是一个国际科学合作,牵涉到大量的现有的研究工作和成果,同时还将产生大量的新的研究成果。参与此项目的成员方的主要目的之一也在于由此进入该新领域,获得接触关键技术和信息的机会,分享相关知识产权权益,为将来该产业的商业化发展进行技术储备,抢占战略制高点,掌握发展的自主权,从而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受制于人。ITER计划的知识产权问题既涉及复杂的利益主体,又与该计划的其他管理环节密切相关,不是单一的、一时的。同时,大量的法律服务也具有事务性、程序性、日常性的特点,既有涉外的,也有国内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此外,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争议解决,也是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法律问题。为此,我所律师也积极配合ITER中心,为国内相关的产学研机构举办了首次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年来的法律服务工作远不是寥寥数语就可以说得清的,本所对于ITER法律服务工作的态度可以用八个字总结,那就是:一丝不苟、勤勉尽责。在工作期间,本所律师感念ITER中心领导超前超强的法律意识和对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撑,更增强了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于ITER中心的每一份合同,每一份文书,本所律师都经过多次修改,力求精益求精。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做到参与每一次合同谈判,在修改合同时多次主动要求与ITER中心技术人员讨论,向ITER中心的专家请教,以获得尽可能多的专业信息,弥补本所律师对核聚变科技知识缺乏了解的不足,最大程度地维护ITER中心的合法权益。

     担任ITER中心法律顾问三年来,本所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本所律师也知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法律服务业务依然不能松懈,相反应当更加小心谨慎地应对每一个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本所自担任ITER的法律顾问以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的约定办事,恪尽职守,为实施ITER计划贡献了一份微薄的力量。本所工作也得到了ITER中心的基本认可。本所律师充分认识到,ITER计划是一个时间跨度长(基本时限为三十五年)的大型国际大科学战略合作项目,随着ITER中心各项工作的深入进展,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大,法律顾问的工作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在新的一年里,本所将再接再厉,对前期法律服务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检讨,积极创新,建立更适合于ITER计划和管理特点的服务模式和工作方法,继续加强与ITER中心的联系和交流,为ITER计划提供更加全面、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人造太阳”早日发射科技的光和热添充来自中国律师界的法制新能源。(本文著作权归本所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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