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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到法律——王汉坡
从政策到法律

                         ——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法制化

中美创新对话高层会议发言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汉坡律师

2010年10月14日



尊敬的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两年前,也是在这个对话论坛上,我做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发言,题目是《无保护无创新》,旨在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科技创新战略中的至关重要性。非常荣幸能够再次参加此次会议。我发言的主题是《从政策到法律》,将阐明以下几个观点: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有效实施应当侧重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质量和提升知识产权转化的效益。

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总量增长较快,以专利为例,截至2010年3月,我国受理专利申请量已突破601.1448万件,其中国内申请量为506.0165万件,发明专利申请为118.4512万件。但是,我国在注重知识产权总量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苗头,主要表现为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维持、重宣传轻实效、重立项轻评价、重单项轻布局、重国内轻国外等现象。尤其在关键技术的核心专利方面缺乏与原始创新的配合和互动,核心专利的突破和引领功能匮乏,“垃圾专利”过多过滥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下一步政策目标应当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提高专利的有效竞争力。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政策性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在中国已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因此,以法律的视角去审视一个政策问题,难免会产生偏差。从政策上理解自主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所有项目都要自我研发,还应当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在国际技术市场上自主的分享和利用其他国际的先进技术成果。充分、有效、合法、规范的合作和利用也应当属于“自主”的范畴。另一方面,这也要求国外的技术持有方能够公平的转让和许可技术,摈弃垄断技术、限制技术转让的狭隘做法。



二、        科技创新政策应当实现法制化,依法激励国企、外企和民企的创新和竞争。

2006年中国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战略以来,从各个方面配套制定了若干政策。如何解读这些政策,就因立场不同而产生了偏差。做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我的理解是,第一,政策就是政策,而不是法律。不能从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的方面理解政策。第二,中国的创新政策是激励中国企业(包括国企、外企和民企)的创新和竞争,这些政策所确定的激励措施不在于你是国企、外企还是民企,而在于你是否创新,以及创新的力度和效益。第三,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国企、外企和民企三股势力在公平的竞争,相对国企的垄断、外企的强势,民企最大的优势就是创新的活力,创新政策也最为民企所适用,因此,创新政策向民企的倾斜也是最为必要的。第四,创新政策应当逐步法制化,要以法律的形式将创新政策固定下来,将更有利于创新政策的实施。依法治国也应当依法创新。要善于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出现的问题。事实上,一些有效的、具有重大、长远作用的创新政策措施,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修改法律、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转化为法律制度。如《科技进步法》的修订等。



三、        以变革的眼光看待中国的技术创新政策。

当前,病后虚弱的世界经济状况使大家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至关重要性。在世界经济正在发生结构性调整的大趋势下,科技创新正显现出强大的引领功能。世界在变,中国也在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本身就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中国的变革是在符合国际规范前提的自我变革,有着自己的目标和步骤。创新战略就是这一大变革的璀璨亮点之一。做为利益攸关方和合作者,美方应当以变革的眼光积极地看待中国的技术创新政策。希望中美两国在科技和产业创新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共同创新,共同变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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