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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历史及保护现状——王汉坡





















(2010年12月8日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保护战略研讨会发言提纲)

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 王汉坡  



    商业秘密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法宝,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这次研讨会,韦处长让我讲讲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制历史及现状,时间有限,简单介绍如下吧:

    首先,谈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历史。商业秘密保护可以说历史悠久,应当是智力劳动成果和市场竞争的最早的保护形式。但在我国,从法律上给予保护,还是改革开放以后。基本时间顺序如下:

    1.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专有技术可以作价投资。八十年代,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当时的背景,一是引进外资的需要,二是中国没有专利法。

    2.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中的“其他科技成果权”。当时规定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技术合同法规定了“非专利技术”。1987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以后的实施细则规定,非专利技术没有定义,只规定了范围,即“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后来其有关内容并入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改称为“技术秘密”。

    4.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作为法律用语使用了“商业秘密”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5.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第4条规定:“1、为确保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的规定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国政府将制止他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商业秘密,包括第三人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获得这种信息的过程中有此种行为的情况下获得、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只要符合保护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应继续下去。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将于199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提供本规定保护水平的议案,并将尽最大努力于1994年1月1日前使该议案通过并实施。” 正是对该备忘录的回应,1993年9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才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6.1993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行为的类型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这也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里程碑。这个大家都熟悉了。重点要说明的是,以《反法》的商业秘密保护为主线,又出现了若干重要的支线。这些支线主要是横向的,一是劳动法支线,二是科技支线,三是国家秘密保护支线,四是公司法支线。主要表现在后述的法律法规中。

    7.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

    8. 1993年7月《科技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

    9.1996年5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4条)

    10. 1988年9月《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以及科技保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第84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法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等等。

最新的是今年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很全面。但也有些问题。有以前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影子。

    12.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纵向发展的重要标志。

    13.大量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1990年人事部下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1995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责任和救济程序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1995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6年人事部下发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国家科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7年珠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2000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2002年上海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中也涉及到了竞业限制合同条款。

      --200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5年浙江省政府又通过了《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1999年江苏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江苏省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文本)》、《江苏省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参考文本)》等。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纠纷案件,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在上述立法中,标志性的立法有两个,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刑法》,一个未完成的立法是《商业秘密保护法》。下一步有两个立法动作值得关注,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二是可能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反商业间谍法》。

    下面谈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诸位都是工作在商业秘密保护第一线的专家,对现状最为了解,也最权威。这次开会,也是要听取各位的权威发言。基于对上述历史脉络的介绍,我认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有以下几个特点要注意:

    1.  重视而分散广,叶茂根不深。

    2.  政策性和灵活性突出

    3.  自身特性强

       ――权利的相对性

       ――存在的无期性

       ――认定的后置性

       ――保护的自我性

       ――行为的多样性

       ――举证的操作性

       ――价值的复杂性

       ――程序的选择性

       ――鉴定的权威性

       ――处理的政策性

          其他等等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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