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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战略的知识产权政策分析-2013.3
                  在第二次中美清洁能源知识产权研讨会上的演讲
                       2013年2月26日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
                          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 王汉坡律师

一、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轨迹
图表:中、美两国各自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发展及交集
年 份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
1790                      颁布《专利法》和《版权法》
1891                      制定《联邦商标法》
1979 签订《中美科技合作协定》
1980    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通过《拜杜法案》
                                2、国会通过《斯蒂文森-威尔德勒技术转让法案》
                                3、实施《贝耶-多尔法案》
1982 颁布《商标法》
1984 颁布《专利法》 1、再次修改《版权法》
                                2、修订《专利法》,同时修订《联邦法规汇编》第三十七编第一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
1985 1、发布《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2、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6            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
1987 颁布《技术合同法》
1988           1、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含(“301”条款)
                               2、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尔尼公约》
1989 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将中国列入“特殊301条款观察国家”名单
1990 颁布《著作权法》
1、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知识产权附件)签订
2、将中国列入“特殊301条款重点观察国家”名单
1991 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
1992      1、修订《专利法》,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2、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4、发布实施《专利代理条例》
          5、成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
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3      1、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
          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
          3、修订《商标法》
1994      1、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2、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3、通过《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
          4、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制定《乌拉圭回合协议法》    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并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
1995 发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美国第三次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
2、中美签署知识产权外交换文,中国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定《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
1996 1、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北京中级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通过《经济间谍法》
1997 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通过《反电子盗窃法》
1998 1、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2、通过《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
1999 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通过《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 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2000 再次修订《专利法》 通过《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
2001 1、修订《著作权法》
           2、修订《商标法》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4、发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2 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3 确定每年举行一次知识产权圆桌会议
2004 1、成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2、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3、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5 国务院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 1、设置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办公室
           2、制定《家庭娱乐和版权法》   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
2006 发布《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2007 发布《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的请求
2008 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颁布实施《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设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
2009 发布《美国创新战略:推动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就业》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做出裁决报告
2010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提出《2010—2015战略计划》
2、提出《美国知识产权执法2010联合战略计划》
2011 发布《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发布新版《美国创新战略:确保我们的经济增长与繁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关于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和自主创新政策的“332调查报告”


     图表中,可以看出,30年来,美国知识产权政策沿着三个轨迹不断延伸、发展和完善,一是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加强。网络营销模式的创意(ideas)、功能基因等也被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二是在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鼓励转化创新等方面强化立法。自1980年《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移转法》以及1998 年《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的大学、国家实验室等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更大的主动性。2000年10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科技成果运用程序。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特殊301条款”给竞争伙伴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希望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建立一套新的更为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从而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正是在同一时期,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同时也开始了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长期纠结。中美的科技合作始于1979年《中美科技合作协定》,中美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1989)也始于十年后该协定的续签程序上。此时,中美建交才刚刚十年,中国的《专利法》才实施五年,中国的《版权法》尚未制定。中国几乎是在一张白纸上与1790年就制定了《专利法》并急于将完全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竞争规则推行到全球的美国在谈判新规则的适用,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谈判结束后,中国修改了刚实施五年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制定了《版权法》并开始保护计算机软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保护商业秘密,等等。三、四年后,新一轮谈判又开始了,但这次不是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问题更大的是,这一执法问题一谈就没有停止,直至今日。十五年前,作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结果的外交换文,中国政府就制定了《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十五年后,中国政府又为知识产权执法制定并实施了执法专项行动。十五年前,知识产权执法的重点是盗版光碟的电影版权和计算机软件,十五年后变成了互联网上的盗版电影版权和计算机软件。十五年前中国政府就设立了以执法为重点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十五年后,美国也设立了隶属于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的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这一职位,也制定了《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十五年前,中国的GDP为世界第七位,十五年后,中国的GDP为世界第二位。十五年前,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二。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差距在快速地缩小。
作为一个新兴的创新型国家,中国快速地适应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积极地运用这一规则发展自己的创新战略。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互动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经济增长方式和创新战略的需要。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背后,确实有着一定的行政代价和市场成本,这些代价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观念的树立、机制的改变、人才的培养、技术的研发、投入的增加、风险的扩大、效益的评估、市场的竞争、诉讼的争斗……,等等,但中国没有怨天尤人,没有扯皮拉筋,更没有刻意在为他人设置阻碍。中国以自己的步骤高速地走入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舞台。

二、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自主创新”动因
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把国家发展的基点和重心放在国内,注重从本国国情出发,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和改革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中国只有坚持自主发展,才能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分工,才能更好地同世界各国开展互利合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无到有的短短近三十年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人想做的,就一定能做到。外在的压力就是创新的动力。
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迫切需要高技术的支撑,这就需要一个公平公开畅通高效的国际技术交易市场,需要一个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中国同样需要一视同仁的市场准入机制、市场成本公平分担机制、以及严格规范的法律救济机制。但在这个自称公平公开的国际技术市场上,中国却得不到发展亟须的技术,无法进行公平的交易和坦诚的合作,怎么办?只有自主。这个自主是被逼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越是对中国发展限制严格的技术领域,也就越是中国发展快速高效的经济空间。为什么,理由很简单:因为需要,因为买不到,只有自己来了。这就是自主。有人可能片面地认为“自主”不全球化不国际化、不科学不规范,不市场不公平,但这肯定是理解上的肤浅。自主创新是一个文化,自主创新是一种精神,自主创新承载着历史的积淀,自主创新更肩负着未来的责任。创新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但创新没有同一的路径。这个不同路径的选择,就是自主创新。
角逐于中国高技术市场这一大好市场的,有垄断的国企,灵活的民企,更有强势的外企。这些强势的外企在中国市场中,也有着不同经济体之间的不同利益的竞争。中国的市场是开放的,竞争也是激烈的。各种各类企业都应当凭借自身优势和实力,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成功,共享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繁荣的机遇和成果。简单的以二流技术换一级市场的时代已经过去,仅为货物出口,或直接投资为目的而忽视技术的交易,只会失去这个无限发展的市场。
很难想象中国这样一个发展轨道特殊的大国,在技术上依附于他国的严重后果将是怎样一副景象。首先,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承载得起中国发展的技术需求,第二,中国决不会满意于二流技术的转让,更不会满足于打工者的定位,挣取微薄的“刀片利润”。第三,在某项技术领域方面,世界上没有一个企业可以永久的垄断和领先,你方唱罢我登场,是技术不断创新和市场不断变幻的必然规律。

三、知识产权创新模式的选择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限制了竞争者的同时,也有限制了创新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滥用是创新的死敌。合法的垄断与创新的空间之间,应当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为技术许可设置限制竞争条件,应当是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国际贸易规则所不许的。同时,面对冗长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成本,以及陌生的诉讼环境,创新企业往往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应诉并可能陷于缠诉,这将可能耗费有限的创新时间和创新精力,最后得到即使胜诉但已为时间所淘汰的争议技术。另一种是获取技术许可,为后续研发和商业运用付出本不应该付出的额外代价,增加了研究开发的成本,并在技术进步上受制于人。是传统的司法制度已无力有效的保护和促进科学技术在飞速发展并不断创新中形成的新的社会关系,还是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坚固的司法制度下必需的付出和无奈?也许,在激荡人心的创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需要创新,需要新的规则,以适应创新的需要。
在科技高速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技术的更新更是千变万化。研发投入大,盈利周期短,技术寿命短成为硬伤,巨大的法律风险无疑是雪上加霜。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某些行业联盟的“专利池”几乎成为了创新的雷区。创新与专利本性上的矛盾将日益显现。TRIPS协议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现行的知识产权创新模式似乎与这一宗旨渐行渐远。
知识产权是国家创新战略的一种可选政策工具,必须辅之以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配合。要避免创新战略与知识产权政策脱节现象的发生,特别要注意防止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而创新的问题。这种情况在中国是很容易发生的。

四、中美知识产权合作的双赢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条包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贯穿于科技、产业和贸易全程的创新保障链。这一知识产权创新保障链应当是环环相接、互动互补、密不可分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激励创造又需要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手段,创造是目的。中国在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加大了知识产权创造的力度。作为一个科技创新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自主地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才有充分保护的必要,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中美两国的经济战略合作应当是全方位的,既要有为净化商贸市场环境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也要有激励创新战略的知识产权创造合作。
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政府对旧有的科技体制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其中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对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进行了以知识产权管理成效为替代的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科研项目以获得知识产权为创新动力,改变了过去重立项轻市场、重模仿轻创新、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保护、重报奖轻转化的不良状况。但是,在各科研项目注重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苗头,主要表现为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维持、重宣传轻实效、重立项轻评价、重单项轻布局、重国内轻国外等现象。尤其在关键技术的核心专利方面缺乏与原始创新的配合和互动,核心专利的突破和引领功能匮乏,“垃圾专利”过多过滥的问题仍较为突出。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创新战略中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
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加,并没有表现为知识产权竞争上的有效优势。突出表现为散、劣、小、空。在数量特别是质量上分析知识产权信息,看不出其对国家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当前世界经济低迷,保护主义抬头,技术壁垒严重,高技术转让障碍重重的全球一体化环境下,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就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了。
自中美建交以来,双边贸易额已增长150倍,达3853亿美元。双方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美国增长最快的出口市场。但在知识产权的交流和高技术贸易方面却与其经济地位很不匹配。在贸易方面,为各国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中国政府方面已确定,在中国依法注册的所有外国企业都享受国民待遇。在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中国政府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这当然包括美国企业在内。在中国创新发展的进程中将会有更多的美国企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知识产权政策是创新战略的驱动和调节器,其制度本身不是孤立的。自科技始,至贸易终,应当始终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实施链服务于一个完整的产业创新链。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中,概括地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四个环节。我们注意到,美方对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注重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注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而忽视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作,注重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方面)政策的市场开拓,忽视创新战略中知识产权(特别是高技术专利方面)的充分交流。这种做法是很不全面的,也是短视的。不应当只注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链的后端而无视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创新链的前端,以及与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应用链的中端。从奥巴马总统提出的美国创新战略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其重视知识产权创新的各项新措施的轨迹,这是在创新战略中知识产权对内对外不一致的充分体现。我们认为,市场准入机制公平、市场成本公平分担机制、以及法律救济机制规范应当是创新战略的知识产权政策有效性的体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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