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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立即受理投资者诉银广夏案件——武涛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   2002年7月  武涛

自从银广夏涉嫌严重造假被相关媒体披露以后,整个证券市场为之哗然,上市公司造假事件以前也曾经发生,但象银广夏这样瞒天过海式的系统造假还是闻所未闻,广大投资于银广夏股票的中小投资者也因此而损失惨重。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在银广夏涉嫌严重造假被相关媒体披露之后,证监会官员曾公开表示支持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利用法律手段向银广夏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由于配套规定的不健全,致使中小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就银广夏的造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标志着法院开始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开始受理;同时《通知》第二条又规定了此类案件的起诉前提条件,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投资者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对于银广夏案来说,2002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对银广夏案作出了证监罚字(2002)10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银广夏存在连续四年披露巨额虚假利润、隐瞒重大事项和披露虚假信息等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并对银广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通知》的规定,银广夏的造假行为属于虚假陈述是毫无疑问的,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是否生效,在近期的媒体上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银广夏还可以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届满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还未生效 ,投资者还不能对银广夏提起诉讼。对此,我们认为,行政管理权强调的是制裁性和高效性,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检查、告知和送达等程序后即为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但上述法律同时规定了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处罚并不停止执行。举个简单的例子,汽车驾驶员在路上违章,交警当即对驾驶员作出扣分和罚款的决定,该决定是即时生效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复议,但必须先接受扣分处罚并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依法作出即产生效力,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前,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
既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广夏的处罚决定就应该已经生效,即便银广夏提出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仍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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