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简介业务范围招贤纳士华意论坛华意信箱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nglish
合伙律师律师介绍经典案例法律文书法律法规热点话题企业并购公司业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外商投资金融证券劳动人事
  热点推荐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全球创新网
中国技术交易所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中国期货网
中国贸促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法院网
红盾315
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
首都律师
  首页 -> 鐑偣鎺ㄨ崘
最新立法动态及述评—2006年4月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为:
1、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种。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负责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签发。
2、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申请普通护照。十六周岁以上的居民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为十年,未满十六周岁的为五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护照: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出台
2006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9号令),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八十一条,分别从机构设置、职能和具体登记结算业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统一办理。
(1)证券账户管理方面,必须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证券登记、托管和存管方面,明确托管责任和存管责任,即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证券,证券公司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
(3)在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方面,实行分级结算的原则,在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
(4)结算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方面,从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暂停或终止办理结算参与人的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共三个层次,对结算风险防范作出安排。
点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创新产品的出现,市场对登记结算制度的多样化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这一章,在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职能与运营方式的同时,还增加了存管、货银对付等概念,强调了对结算证券、结算资金的保护。《证券法》修改后,中国证监会及时出台这一规定,是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控制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的一项举措。它使得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登记、清算及交收的各项制度更加安全、高效。

2、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非公开发行的条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可发行的证券种类,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证券的发行方式,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募发行,对于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的,也可以私募发行;既可以采取增发的方式向新股东发行,也可以用配售的方式向原股东发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不履行认购承诺或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视为发行失败)。
2、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涵盖了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状况、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内容。重要指标有:
(1)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等。
3、关于发行价格,公募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私募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且发行后的股份存在12到36个月不等的禁售期。
4、关于发行证券的种类,目前有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股改过程中出现的创新品种,认股权证和可转债如果分别符合交易所的上市条件的,即可分别上市交易。
5、关于销售方式,公募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如私募发行的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也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6、关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中国证监会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7、关于监管和处罚,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
点评: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功能一直处于暂停状态。 证监会此次就上市公司增发、配售证券公开征求意见,被认为是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就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的事宜做出公开回应。这一征求意见稿中的很多内容,如取消上市公司两次发行新股的时间间隔限制,引入配股发行失败机制,确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制度,市价发行原则与降低财务指标相结合,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以及增加附认股权的公司债券品种等等,都体现了证监会贯彻新《证券法》和《公司法》,根据市场实践不断创新、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理念。

3、三部委联合出台规定,境内机构和居民可委托商业银行到境外投资
2006年4月18日,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 [2006]121号),开放了商业银行代理境内机构和居民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业务。但考虑到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开创时间较短,商业银行在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的水平和能力方面还待于提高等因素,《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特殊的安排:
1、商业银行从事该项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即必须事先取得银监会的资格批准。
2、对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购汇投资规模进行限定,即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其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
3、商业银行必须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即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其他银行托管商业银行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同时,商业银行还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点评:这是继国内金融监管部门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的又一举措。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06年一季度,我国境内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投资需求日益增长。尽管光大、中信、招商、民生等许多国内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些外汇理财产品,但仅限于居民以自有外汇资金认购,所以未能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投资多元化、分散风险的基本需求。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以人民币通过银行到境外去投资,可以提高人民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也有利于促进国内银行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的实践,逐步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加整体竞争能力。

4、发改委联合司法部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联合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1997年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该办法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程序,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公示收费标准等信息。
点评:该办法真是“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其实,规范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办法》居然一律禁止对婚姻、继承案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并规定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申诉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无疑是在干预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彻底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5、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国际大型金融机构看好“QDII”开闸
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6年第5号公告,就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事宜进行了公告。其中,即涉及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到境外投资事宜。该公告发布后,许多国际知名的大型金融机构如高盛、摩根大通等均积极与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洽谈海外投资合作事宜。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调整为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
2、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
3、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银行对超过额度部分的个人购汇在审核相关凭证后按实际需求供汇。
4、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5、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6、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点评:与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如瑞银、摩根大通等)相对,QDII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所批准的具备了到境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的上述公告中,关于允许境内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利用自有外汇或购汇后投资海外的证券、货币市场,确实意味着QDII的开闸,国内的金融机构终于有机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放手一搏了。当然,具体的审批办法和准入条件及外汇投资额度,还有待于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

6、人民银行出手紧缩信贷,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调整
2006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未按照惯例事先知会相关机构和银行的情况下,突然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134号),即将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提高了27个基点,由5.58%上调至5.85%。与此对应,2006年4月28日,建设部也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建办金管[2006]29号),上调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8个基点,即将5年(含)以下现行贷款利率由3.96%调整为4.14%,将5年以上现行贷款利率由4.41%调整为4.59%。
点评: 央行计划收缩信贷时,通常有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上调贷款基准利率两种手段。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意味着同时收缩货币和信贷,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只收缩信贷,不收缩货币。央行本次运用价格工具手段,主要是给2006年第一季度的经济增长速度(10%)和新增贷款规模(1万多亿)适当“降温”,同时也与京、沪等大城市出现的房价高涨进行“对冲”,以抑制社会投资、融资的“冲动”。

  7、国家林业总局连发两份文件,强调京津地区治沙造林问题
国家林业局于2006年4月12日、4月20日先后两次专门对北京、天津、山西、内蒙、河北的林业部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6]65号)和《关于印发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林沙发[2006]72号),部署京津地区的治沙造林所涉及的若干事项。
点评:今年北京的沙尘暴次数和威力均超过往年,这使得治沙造林这一关系京津地区生活环境甚至投资环境的“老大难”问题,再次牵动政府主管部门的神经。上述文件,明确了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兑换措施;要求地方林业部门联合有关科研单位和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部门,筛选推广一批适生、优良、利用价值高、市场前景好的经济林品种,并建立治沙造林工程后续产业备选项目库,建立农牧民与企业家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尽快出台《关于加快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山林权属的指导意见》等。这些规定和措施的落实,对以林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机构来讲,无疑是利好消息。
  
   以上分析均为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单方观点,仅供参考。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
                                            全体合伙人 
                                            编辑  武涛
                                           2006 年5月8日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外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1508室 邮编:100086
联系电话: 010-62372788    传真: 010-62372788-804
联系信箱: huayilawyer@126.com
联系网址:www.huayi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