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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护无创新——中美创新与产业化大会发言
     2008年12月2日,本所王汉坡律师出席第五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SEDV)的配套会议——中美创新与产业化大会,并做为嘉宾在大会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发言。本次大会由国家科技部和美国商务部、外交部共同主办。美方由国务员助理国务卿沙利文(Deniel S Sulivan)率美国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界代表团参加。王汉坡律师的发言受到了与会各方的重视,现全文如下:

            无保护无创新——中美创新与产业化大会发言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 专利代理人 王汉坡

    正如在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人们看到了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作用一样,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活动对经济推动和引领的巨大作用,并应当预见中国政府努力营建的创新生态系统在积极拉动内需、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重大影响。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三十年的纪念日。这激荡人心的三十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三十年,是中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建设发展的三十年,同时,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并已完全与国际接轨的三十年。健全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结论。
    上世纪九十年代期间,中美之间围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过三次大的磋商和谈判,分别是:一九九一年的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的知识产权谈判;一九九二年针对美国发起的《综合贸易法案》“特殊301条款”的知识产权谈判,双方达成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五年第二次“特殊301条款”知识产权谈判,双方以换函方式确认了中方《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这三次重要的知识产权谈判,对推动中美之间科技创新深入且广泛的合作发挥了积极地作用。
本世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美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摩擦不断,谈判桌也移到了日内瓦。美国不仅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还频繁利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对我国企业提起调查和诉讼,阻止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启动“337调查”,现在,中国已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337调查”最大的受害国。
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美科技合作的三十年。其中的二十年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摩擦与合作。回顾往事并结合现实,本律师有以下体会:

      一、 科技创新的合作是主流,是大局。诸多的创新合作项目和人员交流并没有因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一些问题而停滞。相反,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知识产权附件等一系列知识产权谈判结果的达成,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有力地推动了中美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合作空间和深度。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因应美国方面的打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政策和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需要。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十年后,中美之间才开始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磋商和谈判。时至今日,中国也并没有因外在的因素而改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如同中国政府抵御金融风暴的基本对策一样,努力做好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是建设创新生态系统的必需。去年一年,中国的法院共审理了一万八千多件知识产权案件,绝大部分案件不是涉外的,这就说明了问题。美方总说自己是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最大受害国,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对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最大受害国不是美国,而是中国自己。我们所受损害的不仅是可以计算的有形的经济损失,更严重地是创新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创新精神的丧失!

      三、 贸易保护政策和限制技术转让是创新生态系统建设与合作的大敌,也是知识产权滥用的集中表现。抵御金融风暴不应当容忍贸易保护政策的抬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也应当有全球化的意识。如在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合作方面,受益的决不是一国一地,如果狭隘短视地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向中国等新兴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受害的将是全人类。本律师特别注意到对美国当选总统奥巴马的有关媒体介绍,希望做为民主党的奥巴马总统,不要借金融风暴而使贸易保护主义回潮,那将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合作的不幸。

      四、 知识产权保护是各国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共同手段和措施,在遵守共同国际规则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并尊重不同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特性和体制差异。不要因为一、两件普通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发生,就视为该国法制的缺陷或政府的偏袒。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有两套体系,一是司法保护,二是行政保护。本律师一直奇怪有些外国权利人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首先去找的是中国的行政部门而不是法院,为什么?因为行政部门的执法效率较高,维权成本较低。要知道,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中国特有的,美国没有。中国特有的行政执法体系彰显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和决心。可是有的外国人士却批评中国政府这样做是行政干预市场,并作为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理由之一。可据我所知,没有一个美国朋友建议中国去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一致,完全实行司法保护。我本人倒是希望尽快向完全实行司法保护转轨,如果这样,我们律师的市场就更大了。

      五、 中国的创新系统有三个内涵,即: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这三种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充分有效地保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是没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疲软的创新。另外,在集成创新特别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要特别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减少不必要的创新成本。

      六、 金融风暴的发生使得原有的支撑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出现了变数,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更为突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任务更为迫切。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不能是简单的经济规模的量上的扩大,同时更应当是质的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战略的指导方针中有一条就是“引领未来”。金融风暴以来,不是“未来”,此时不引领更待何时。我不知道为抵御金融风暴中国政府所投入的4万亿人民币中有多少是用于创新生态系统的维持,但我认为是必需的。否则,当金融风暴过去后,由落后技术或应急草率投资的产业项目会成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负担。因此,抵御金融风暴上的国际合作也应当体现在实体经济上的合作,体现为产业发展上的合作,体现为创新生态环境的合作,体现为知识产权转让上的合作。有人估计此次严重的金融风暴将持续三年,那么三年以后经济复苏,将会在那些产业有所突破或变化,现在就应当有所预测和准备,这才是“引领未来”。
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作维护创新生态系统,进而全面实施中国的技术创新战略,就应当了解今年六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确立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确立了优化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五大内容。该纲要的战略目标期限为2020年。目前,做为实施该战略的一部分,中国的《专利法》正在立法机关进行第三次修改,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克服片面追求数量的弊端,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保障创新生态系统的效率。据了解,美国的专利申请中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被称之为“荆棘专利”,我们把它称之为“垃圾专利”。这些都是创新道路上的绊脚石。预计中国的立法机关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通过这一立法修正案。另外,中国的《商标法》、《版权法》等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将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信不断完善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成为中美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合作,共同营造和维护创新生态系统有效运作的重要动力。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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