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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王汉坡
关于改革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

资助资金管理渠道的建议

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汉坡律师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称“科研项目”)是我国科技创新战略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自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发布实施以来,国家各科研项目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了相应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强化了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并通过修改《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相关科研项目以获得知识产权为创新动力,坚持技术创新的产业化发展目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改变了过去重立项轻市场、重模仿轻创新、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保护、重报奖轻转化的不良状况。截至2010年3月,我国受理专利申请量已突破601.1448万件,其中国内申请量为506.0165万件,发明专利为申请118.4512万件。

  但是,在各科研项目注重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苗头,主要表现为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维持、重宣传轻实效、重立项轻评价、重单项轻布局、重国内轻国外等现象。尤其在关键技术的核心专利方面缺乏与原始创新的配合和互动,核心专利的突破和引领功能匮乏,“垃圾专利”过多过滥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在给予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主要为专利申请)的资金资助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预算盲目、管理失控、监督不力和评价失准等问题。按照现行模式,科研项目立项时,申请单位在预算中可列知识产权申请费用(一般并列称为“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见八六三计划合同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等表格文件),但是否会产生专利、将产生多少专利以及专利质量如何则尚不可测。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缺位,目标分散,跟踪滞后。在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目标的验收缺乏专业性评估,只看数量,质量评价不严,核心专利不突出,关键技术缺乏实际的重点保护。

目前,国家“十二五规划”正在制定酝酿中,为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积极争取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主动权和引领力,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的体制创新,有必要对科技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下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形势。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    变被动为主动,改分散为集中,形无力为借力,以质量求实效

基本模式:在原有的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知识产权申请资助资金的划拨方式为突破口,以最小的改革代价求得最大的创新实效。具体做法是,建立集中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改变目前在科研项目立项预算中承担单位自行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的分散资助和承担单位自我管理的简单做法,在审批科研项目立项的同时,由科技部或其他计划管理部门委托或指定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零距离全程跟踪专业服务。该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受科技部等计划主管部门指导并对其负责,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免费的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权限和委托目标范围内,为承担单位提供检索、分析、申请代理、预警以及必要的专利战略规划或策略制定等各项专业服务,获取相应的服务报酬。同时,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享有独立的专业服务职责,项目的承担单位也有权在研发过程中随时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时按件向承担单位及其项目专家组报告专业服务信息和动态分析,以便接受服务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在专业服务中对承担单位的专利申请可以进行必要的筛选,对核心专利申请提出重点资助的建议,对于“垃圾专利”申请,可以向承担单位提出不予资助的建议等,如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认为对该技术成果不宜资助的专利申请,可退回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如有异议可提交项目专家组进行最终裁定等程序性管理措施。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成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防火墙、助推器和筛选网。

承担单位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申请、科学评审、专业服务、部分资助的原则,防止过滥申请和质量低下的现象发生,同时为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求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半年或一年向专家组汇报知识产权工作信息和分析意见。专家组有权根据汇报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考察情况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



二、    原有计划的知识产权经费总额不变、改革经费来源渠道及使用方式

为保障上述管理模式创新的有效实施,应当改变目前在科研项目立项预算中承担单位自行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分散资助的简单做法,变分散为集中,使得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具体建议有以下方案可选:

(一)设立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将原有的项目预算中知识产权事务费改为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的资助资金,用于支付承担单位原本自行支付的知识产权申请官费(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统一支付)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承担单位的立项预算中不再单列知识产权申请费。

参考示例:2009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2009年度资助经费总额为6千万,正在评审的2010年度计划资助金额为1亿。

(二)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中仍单列知识产权事务费,同时列出由科技部指定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科研项目经费下达承担单位后,由承担单位转拨科技部所指定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的委托或指定目标使用并列入决算。



三、    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的功能、作用及其选聘和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多种,涉及代理、法务、检索、信息、评估、推广等多个方面,其中与科技项目最相关的是专利代理机构。目前,我国现有专利代理机构有700多家,执业专利代理人约6千余人,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区。

专利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代理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自1985年4月至2009年3月,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已经累计超过357万件,达到专利申请总量的71.1%。专利代理人通过为当事人正确地办理取得和维持专利权的各种法定手续的形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提高专利申请的确权率、保障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法律化、推动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如同律师制度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样,专利代理制度在实施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中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目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研发单位所取得的各项专利权,绝大多数也都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完成的。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中所列知识产权事务费,也是各个承担单位必需支付的知识产权官费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要善于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改革建议中,专利代理机构是具体的执行者,是改革成效的关键。要针对过去国家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盲目性和分散性,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水平参差和收费失准等问题,招标遴选有较高专业服务质量和信誉,能够出色完成国家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战略目的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资质遴选、专家管理,动态监督、保障服务。可以邀请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参与管理。

当然,依靠集中的专利代理服务不可能完全杜绝目前国家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但充分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是遏制不良苗头发生发展的关键所在。国家科研项目管理的其他措施,如验收评估、奖励激励、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目标管理等,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这一改革制度的建立,也完全有利于科技部、财政部等计划管理部门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中服务获取真实准确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数据和信息。



四、    试点先行、专项突破、慎选严管、实效引领

由科技部主管的国家科技计划有多项,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计划等,管理体制和战略目标也各不相同。对本改革建议,可以考虑在“十二五规划”做出规定的前提下,先行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目标比较突出的计划进行试点,如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如考虑到计划涉及面大,承担单位分散等因素,也可考虑选择某计划中的若干专项试点,以求突破,取得成效后再行推开。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与计划管理体系相衔接并纳入其中,包括其行政管理体系和专家管理体系,但管理侧重点应当有所不同,行政管理以资质为主,专家管理以专业为主。试点初期,不宜选择过多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计划目标而定(一般情况下三、五家即可),以便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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