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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与合作――中美两国创新战略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对比分析-2012.4
注:2012年4月18日和4月2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分两期连载了本文。出于编辑需要,原文进行了技术性压缩。现将原文全文刊出,供参考。


分歧与合作

――中美两国创新战略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对比分析

                

           中美创新研究联合专家组成员 

            京华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汉坡



      为加强中美战略性对话合作机制的有效运作,并及时准确地为相关的政治决策提供独立的咨询参考,根据“中美创新对话高官会议”和“第三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中国科技部(MOST)与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共同建立中美创新研究联合专家组,聘请中美双方有关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新专家参与。

     2011年,该专家组中美双方成员分别在三月于美国旧金山、五月于美国华盛顿、以及七月于中国北京、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进行了对话和调研。专家组对话的议题包括中美政策对比、借鉴与交流,推动美国解除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政府公共资金资助项目对外开放问题,消除技术贸易壁垒如知识产权滥用、认证、标准等问题,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公平环境问题,非歧视的市场准入问题,政府对税收、采购、监管、安全认证标准等创新政策的非歧视问题、促进有效的商业模式问题,以开放和全球通用的操作标准推动创新,以及中美两国如何加强创新合作等十个问题。

     作为中美创新研究联合专家组中方成员,本律师参与了相关的对话和调研活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将主要侧重于有关创新战略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知识产权问题在近二十年来中美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合作关系中,几乎成了不可或缺的议题,误解与曲解、摩擦与分歧、报复与钳制、对话与谈判、利益与双赢,像一盘下不完的棋。在经年的博弈中,中国的经济发展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了,中国的科技企业也更加成熟和自信地走入了国际创新和竞争舞台。

     在中美经济战略对话中,不仅在创新对话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更突出地是在商贸对话中,知识产权执法和打击侵权盗版问题是对话的重点。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打击制裁侵权盗版行为,首先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法制建设的需要。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为41718、2391、3942件,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一审1369件,二审案件6481件,约占10%左右,就说明受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影响最严重的是中国的创新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符合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无论中国、美国,还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杜绝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但应当以充分有效的法制手段遏制,将知识产权侵权盗版行为控制在市场竞争和法制保障的有效范围内。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条包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贯穿于科技、产业和贸易全程的创新保障链。这一知识产权创新保障链应当是环环相接、互动互补、密不可分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激励创造又需要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手段,创造是目的。自1992年中国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美国将要求充分有效保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点。而中国在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必须加大知识产权创造的力度。因为,作为一个科技创新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自主地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才有充分保护的必要,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成本是巨大的,效果也是显见的。除知识产权司法(如各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等)以外,中国还配置了多级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以行政资源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不具备,中国独有的知识产权执法系统。自2010年开始至今仍在进行的全国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中美两国的经济战略合作应当是全方位的,既要有为净化商贸市场环境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也要有激励创新战略的知识产权创造合作

     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政府对旧有的科技体制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其中一项重大改革内容就是对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进行了以知识产权管理成效为替代的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科研项目以获得知识产权为创新动力,改变了过去重立项轻市场、重模仿轻创新、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保护、重报奖轻转化的不良状况。但是,在各科研项目注重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苗头,主要表现为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维持、重宣传轻实效、重立项轻评价、重单项轻布局、重国内轻国外等现象。尤其在关键技术的核心专利方面缺乏与原始创新的配合和互动,核心专利的突破和引领功能匮乏,“垃圾专利”过多过滥的问题仍较为突出。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创新战略中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但我们注意到,在一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中,仍简单地以增长数量列为主要并易于操作的目标指标。

     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加,并没有表现为知识产权竞争上的有效优势。突出表现为散、劣、小、空。在数量特别是质量上分析知识产权信息,看不出其对国家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当前世界经济低迷,保护主义抬头,技术壁垒严重,高技术转让障碍重重的全球一体化环境下,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就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了。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限制了竞争者的同时,也有限制了创新的可能性。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创新的死敌。合法的垄断与创新的空间之间,应当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陈旧的执法机制已跟不上创新高速前奔的步伐,全球化的创新战略正孕育着崭新的全程化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规则。

    本文分四个部分,以提出问题的形式,简单阐述对中美两国创新战略中知识产权政策对比分析的初步认识。中美创新研究联合专家组的对话和研究还在进行中,本文不是正式的研究报告,也不是学术论文。本文仅提供了一个粗浅的研究思路构架,相关的数据和研究案例也尚在整理和分析中。



     一、中国与美国是如何开始各自知识产权战略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原本属于传统的私权的范畴,但也受到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新技术革命浪潮的强烈冲击。新技术革命浪潮也催生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孕育了今天走上发展舞台的美国的科技创新主角。英特尔、微软、苹果……,等等,正是发端并发展于创新舞台的代表。比尔·盖茨、乔布斯等等也成为了创新时代的弄潮儿。在全球一体化,世界经济发展模式剧烈调整的今天,他们在引领着未来。这就是创新时代的力量。

     创新时代的国家战略就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和部署,离不开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支撑。通过创新者创造的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并有效的国家引领和支撑,保障创新者的创新空间和市场利益。美国朝野最早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作用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开始了创新战略与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互动,充分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科技优势及增强国家竞争实力的至关重要性。知识产权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私权,而成为了国家及产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成为了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八十年代的“星球大战计划”到九十年代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到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实施条件的保障,美国将有利于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推行到全球,并最大限度地运用了这些规则推动产业调整和经济发展。
  详细文章见王汉坡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78690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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